真实判例:假扮军事工程师和冒名开设账户,在国外网站骗取叙利亚恐怖分子军火款,如何定罪量刑?
昨天,有网友上传了一份带有中国裁判文书网标识的刑事判决书网页截图,其中的案情,已经超过了一般人的想象。不少网友质疑,这是不是假的?截图如下:
在国外网站与境外恐怖分子交流、冒充中国军事工程师、洽谈大额军火买卖生意、用捡的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........这案情是不是超过了一般人的眼界和想象空间?为了核实其真实性,法萌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了一番,还真的找到了。
根据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:被告人袁某某为非法获取钱财,从2015年开始在facebook聊天软件上虚构自己是中国军事工程师的身份,与境外叙利亚恐怖分子交流,称自己可以出售AK-47步枪5000支、子弹一百万发、3套反导弹系统和2000枚导弹给叙利亚恐怖分子,并可通过天津港运送至土耳其港口交付。后袁某某利用其在路边拾得的陈锵旭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账户,用于向叙利亚恐怖分子收取出售武器的费用。2016年9月2日,民警根据举报,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归案,当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、笔记本电脑一台。
有网友惊叹,这样的案例案情应该出现在司法考试试题上,注定会引发争议,因为有法律人士看后立马提出质疑,是不是该构成诈骗罪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通常认为,该罪的基本构造为: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→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→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→行为人取得财产→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。但是,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、集体或个人的财物,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,法条表述为“公私财物”,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。
有一种观点认为,只有骗取公私合法财产的,才能构成诈骗罪。但是在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,对于骗取非法利益的,也是按照诈骗罪来认定的。
所谓的“黑吃黑”,此前曾有报道,28岁的麻某故意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卖给实施网络诈骗的骗子,然后利用微信绑定该银行卡,将骗子骗来的钱全部转到自己的账号上,非法获利3万余元。案发后,警方以麻某实施诈骗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有法律人释义,诈骗罪并没有规定被诈骗的财产是非法财产还是合法财产,麻某已经涉嫌诈骗,没有什么骗“不义之财”还是合法财产的区别。例如,小偷偷了别人的手机,另一个人又将这部手机骗走了,后者同样构成诈骗罪。
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,是2015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新增设的罪名。第一百二十条之三【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】规定: 以制作、散发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,或者通过讲授、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,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根据以上法条规定,本罪是行为犯,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制作、散发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,或者通过讲授、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,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之一,即可构成本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诈骗未遂,情节严重的,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。如果以诈骗罪论,袁某的大量军火,绝对构成了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问题来了,本案究竟是构成诈骗罪,还是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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